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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队保密方案(3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5-02 08:35:06

    篇一:部队保密方案

      

      军队安全保密制度

      军队安全保密制度

      文职人员制度

      一、文职人员制度建立

      1、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2、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二、文职人员管理

      1、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三、聘用和退休

      1、聘用范围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2、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3、聘用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4、聘用程序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5、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6、续聘与解聘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解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2)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4)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四、培训使用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日常管理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1、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2、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

      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3、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七、奖励与处分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军队安全保密

      一、军事秘密概念

      1、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3、军事秘密范围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4、秘级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二、保密制度

      1、保密守则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

      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2、涉密载体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3、涉密信息系统管理。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三、奖励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

      处分

      2、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解放军新版军人保障卡管理规定强调安全保密2015-10-1811:36|#2楼

      新修订的《规定》共九章五十二条,对军人保障卡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的职责、数据采集与维护、制发与注销、使用管理、系统建设、安全保密、奖励与处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阐释和规定,是加强军人保障卡管理的基本依据。

      《规定》指出,军人保障卡包括专用智能卡片及管理系统,主要用于采集、储存、处理军队单位和个人后勤供应保障基本信息,管理后勤保障有关业务。总后勤部司令部主管全军军人保障卡管理工作,各级后勤(联勤)和保障机关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军人保障卡管理工作。《规定》补充明确了四总部有关部门和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有关部门在军人保障卡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统一建设、及时维护,依卡管理、凭卡保障,信息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保障卡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定》强调,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军事综合信息网安全防护和军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保障卡管理系统网络安全保密的建设与管理。军人保障卡数据,必须按照军队安全保密规定采集、传递、保存、使用和销毁;军人保障卡管理系统的环境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电磁环境的要求,对涉密场所必

      须采取防电磁泄漏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军人保障卡的发放范围、申领注销、数据采集维护和联审等制度措施办法,细化了申领军人保障卡有关数据采集时机、采集依据和制作发放要求,突出强调了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人员实力、统一办理个人供给关系转接,以及用卡发薪、持卡就医、依卡领装、住房信息管理和扩展应用等使用管理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篇二:部队保密方案

      

      部队保密教育教案:保密没有星期天

      部队保密教育教案:保密没有星期天

      不知什么时候,军营里开始流行一句话,“过了星期三,不愁星期天。过了星期五,还有一上午”。美好的周末确实让人期待,一到星期天,我们可以拿起手机熬粥、外出上网QQ、上街购物闲逛,营区拍照留影,写封家信解忧。看到大家丰富的假日生活,我笑在脸上却愁在心头。部队放假不放制度,保密工作全天候。日常生活中,类似于电话“说密”、信件“写密”、摄影“照密”、刻制光盘“录密”、随身携带“丢密”等现象屡有发生。保密没有星期天,越是休息越危险,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泄密离我们有多远。

      一、打电话聊的是感情,也可能泄露军情

      二战期间发生这样一个故事,那时美国一艘军舰即将开往欧洲作战,这艘军舰上有一名水兵,因为来不及向他的女友告别,就匆匆跑到一个茶馆,用那里的公用电话向其女友告别,谈话中把出发日期,航行路线,到达地点都告诉了对方。在茶馆的德国一名间谍把这位水兵所说的情况一一记了下来,立即用无线电报告了德国情报部门。像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很多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虽然没有酿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也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每到周末,外出的同志都会兴高采烈的穿上时尚的服装,逛着商场,心情好不痛快。殊不知快乐的背后,有多少人把目光盯向自己,多少次无意间的举动泄露了军事秘密。有的同志在商场购物、购房、或是网

      部队保密教育教案:保密没有星期天

      上购物、参加地方各种活动,填写用户信息、办理会员卡时暴露军人身份、单位电话;一些官兵和地方人员聊天时,喜欢吹嘘部队内部的事情,甚至把一些应该保密的东西都说了出来。

      每到周末,战友们就会迫不及待的拿出手机,向亲友倾诉自己一周的部队生活,彼此间会兴致勃勃地畅谈离别之情。试问大家,每次和家人打电话时,有没有聊到连队几个班、班级几个人?有没有说到连队用啥枪、一共多少种?二、秘密、保密和保密工作的概念

      1、什么是秘密?

      “秘密”,就是不为外界所探测的意思,也有隐秘、稀奇、封闭的含义。

      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信息加以隐

      蔽、保护和限制,以免外泄,这些信息就是秘密。一般来说,秘密都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密与非密可以相互转化。

      根据秘密的性质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

      作秘密和个人秘密(隐私秘密)。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

      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部队保密教育教案:保密没有星期天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没有标明的为基本期限,即绝密级事项为30年,机密级事项为20年,秘密级

      事项为10年。

      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

      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一旦公开或被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造成损害的事项。工作秘密不分等级,需要标注的,可在属于工作秘密的载体上(如文件、资料

      的首页)标注“内部”、“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内部刊物”等字样,作为工作秘密的标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些重要的工作秘密,也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如工艺设计、配方、诀窍等。所谓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等。

      商业秘密密级的确定及标志方法:按该事项泄露后给权利人

      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同,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四级不等,四级为最高。

      商业秘密主要存在于科研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泄露商业

      部队保密教育教案:保密没有星期天

      秘密

      会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其生存和发展,有的还会引发复杂的经济纠纷,严重的还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已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泄露商业秘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民事或刑事处罚。

      2、什么是保密?保密就是保守秘密。从广义上讲,保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或社会组织在意识到关系自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对外公开,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某种伤害时,对该事项所采取的一种保护行为。

      从狭义上讲,保密就是保护好国家秘密,保密工作就是围绕保护好国家秘密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活动,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涉密行为,使他们的行为能够符合保密要求。

      3、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

      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部队保密教育教案:保密没有星期天

      三、当前保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思想麻痹、保密意识淡薄,对保密工作存在错误认识,导致过失泄密频发高发。

      2.保密知识匮乏。一些干部职工对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常识和技能不懂、不知、不会。

      3.保密管理不到位。保密管理基础不牢,埋下泄密隐患,技术管理手段缺乏。

      4.保密制度执行不严。

      5.保密责任不落实。

      第二部分

      当前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

      目前,在国家泄密事件中以计算机泄密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是涉密计算机、软盘、硬盘、移动u盘被盗泄密,二是网络泄密。

      一、计算机泄密的主要途径

      1、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漏:一类传导发射,通过电源线和信号线辐射;另一类是由于设备中的计算机处理机、显示器有较强的电磁辐射。

      计算机是靠高频脉冲电路工作的,由于电磁场的变化,必然要向外辐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会把计算机中的信息带

      出去,犯罪分子只要具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可以将电磁波

      接收,从中窃得秘密信息。据国外试验,在1000米以外能

      接收和还原计算机显示终端的信息,而且看得很清晰。

      部队保密教育教案:保密没有星期天

      微机工作时,在开阔地带距其100米外,用监听设备就能收到辐射信号。

      电磁辐射大致又分为两类

      :一是从计算机的运算控制和外部设备等部分辐射,频率一般在10兆赫到1000兆赫范围内,这种电磁波可以用相应频段的接收机接收,但其所截信息解读起来比较复杂。

      二是由计算机终端显示器的阴极射线管辐射出的视频电磁波,其频率一般在6.5兆赫以下。对这种电磁波,在有效距离内,可用普通电视机或相同型号的计算机直接接收。接收或解读计算机辐射的电磁波,现在已成为国外情报部门的一项常用窃密技术,并已达到很高水平。

      2、计算机网络化造成的泄密由于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络,就存在许多泄密漏洞。

      一是计算机联网后,传输线路大多由载波线路和微波线路组成,这就使计算机泄密的渠道和范围大大增加。

      网络越大,线路通道分支就越多,输送信息的区域也越

      广,截取所送信号的条件就越便利,窃密者只要在网络中任意一条分支信道上或某一个节点、终端进行截取。就可以获得整个网络输送的信息。

      二是黑客通过利用网络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网络攻

    篇三:部队保密方案

      

      【精选推荐】保密方案、保密条款(适用于军队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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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司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传播本协议保密要求外的相关信息。

      三、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文件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四、未经采购单位审查批准,我司不得擅自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发布涉及此次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或资讯。

      违反上述承诺,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按国家和军队规定作出的相关处罚。

      我司针对采购人本次采购项目的货物及服务内容保密工作完全理解,并整体认知全面;我司提供的保密管理方案措施全面具体、针对性强、措施科学合理优、操作性实用。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20**年**月**日

      我司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保密条款

      1、我司(本条款内容中简称“乙方”)根据本合同向采购人(本条款内容中简称“甲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可以被甲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无偿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信息接收方为执行本合

      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为在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并保证该等雇员作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作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3、一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一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须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接受方的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信息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该等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等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6、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信息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信息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7、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8、因违反保密条款而对造成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未如约履行保密义务的一方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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