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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10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4-29 17:05:10

    篇一: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用)

      为了长效化建设,确保院士专工作站运行质量和水平,使我公司

      的院士工作站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的适用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使用

      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安排、使用。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为其更好地开展工作发

      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

      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费用

      等。

      1.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

      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

      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2.

      仪器设备费:指与工作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

      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

      费。不包括:日常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列支。符

      合固定资产管理固定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二、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

      管

      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研发项

      目无关的开支,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1.

      实验材料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原材料、试剂、药品

      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

      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中支付

      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

      科研业务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

      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

      检索、入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4.

      劳务费(不超过总额的10%);指支付给直接参加工作站合作项

      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

      的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

      5.

      专家咨询费(不超过总额的10%);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

      人员及项目组成员。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人员培

      训费用。院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维续教育

      与进修培训,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根据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工

      作

      的情况及考核情况,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拨付。此补助应实行专款专

      用,不得挪做本制度所列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一、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参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报销审批流程

      执行。

      二、所有支付都需要经过审批,不得未批先用;

      三、所有支出都要有支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凭证、合

      同、发票、入库单等

      四、院士工作站可以不设立单独的账套进行账务处理,但是必须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好成本、费用的归集。

      第六条

      为了规范使用资金,禁止在日常资金管理和报销中出现以下情

      形:

      一、提供虚假资料虚报院士工作站支出;

      二、将公司其它经营费用以院士工作站的名义进行报销;

      三、不得以各项管理要求限制院士工作站日常合理支出,使院专

      家工作站无法正常开工作,致使合作协议无法实施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每年年底,要按规定统计院士工作站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要

      求对各院士专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XX有限公司xxxx年

      XX月

      XX日

    篇二: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粤发〔2013〕2号)《广东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4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协发计字〔2010〕25号)精神,规范“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站释义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由广东省科协设立的,基于技术创新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学会,组织院士和学科带头人在我省产业密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中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研究会)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二条

      工作站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企业需要,以项目为纽带,组织院士、专家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

      (二)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学会,引进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促进成果开发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

      —

      (三)依托院士、专家团队,开展企业科技人员培训,培养企业创新型人才。

      (四)发挥科协系统专业学会优势,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人才成长。

      第三条

      建站的基本条件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

      (二)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研究项目;

      (三)建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者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

      (四)配置有满足相关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研究开发经费有保证;

      (五)有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或专业学会作依托,提供稳定的技术、人才支撑;

      (六)具备建立企业科协组织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同时成立企业科协。

      在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市级以上学会或相关科研单位建立工作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

      (三)工作站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

      —

      (四)具备建立园区科协组织条件的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应当同时成立科协组织。

      第四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市级学会或相关科研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协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取得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协的推荐意见后,再报送省科协;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省科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审核与设立

      省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工作小组进行现场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文件批复确认并颁授牌匾。

      第六条

      管理与考核

      (一)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如需要继续设站的,先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协提出续建意见,再经省科协调研评估后确认办理,重新授牌匾;

      (二)工作站应安排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科协系统组织举办的相关学习、交流、考察、总结和表彰活动;

      (三)工作站所依托的单位应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工作站与院士、专家、专业学会开展有关技术合作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

      (四)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或单位不得以工作站名义设立公章及公文来往。

      (五)省科协对工作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开—

      —

      展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对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整改、撤站等处理。

      第七条

      联络与服务

      工作站业务管理部门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日常工作由广东省科技工作者服务中心承担。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修订及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科协。

      附表:“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申请表

      —

      —

      附表:

      “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申请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联系人

      手机

      员工总数

      单位资产

      传

      真

      科技人员数量

      最近一年产值

      电子邮箱

      成立时间

      职

      务

      法人代表

      邮

      编

      电

      话

      □产业密集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

      □大中型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单位性质

      □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研究会)

      □其他_

      所属行业

      (申报单位基本概况:规模、运营状况、科研设施、科研团队、主要优势及成效等)

      基础条件

      (工作计划包括:技术创新领域、事业发展战略领域和重大合作项目领域等)

      建站目的及工作计划(简述并另附详细材料)

      —

      —

    篇三: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鑫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公司人才基地,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保持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领先地位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创建国家一流的竹制品科技研发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公司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条

      为切实做好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进站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公司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浙江省和丽水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浙江省科技厅的具体业务指导,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院士工作站接受其动态管理和评估。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公司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及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案,制订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科研课题方向、经费筹措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院士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院士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公司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企业技术中心统一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设立工作站学术秘书,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各项任务的实现。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征集公司及其子公司各部门对院士工作站研发项目的建立和意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送审院士工作站研发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手续,协助解决进站院士及研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问题;负责院士工作站常务事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院士工作站与产学研合作院校之间的关系;向上级院士工作站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管理办公室同时还要制定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与计划,在工作站不定期举办国内外技术交流会,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工作站讲学或授课,不定期参加相

      关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种会议,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学习最新技术,提升工作站研发能力和水平。制定优惠政策吸收优秀项目,根据合作项目的大小、难易,进行人员、资金、以及软硬件设施等的合理支持与配制。

      相关子公司及其开发部门作为院士工作站研发人员的具体培养使用单位,支持院士工作站的运作,组织院士工作站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为研发项目配备必要的助手,对研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在其它相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管理办公室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工作站工作,检查合作开展情况,协调合作有关的问题,确定下一阶段合作的计划。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各相关技术开发部门需要,提出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经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遇到临时重大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解决。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进站院士及其团队经公司领导小组确定,报请丽水市科技协会批准后,依据丽水市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九条

      为保证进站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顺利工作,由公司、院士及其团队原所在单位签订《院士工作站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研究内容、待遇、双方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为:

      1、开展企业技术咨询和指导;

      2、围绕企业亟需解决的有关竹制品方面的技术,由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技术人员联合攻关。

      3、将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关于竹制品的新技术应用到公司的竹家具、竹砧板、竹筷子、竹工艺品的研发中。

      4、为了保证院士团队开展工作与生活,工作站将每年从科研经费中拨出专项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引进专家、学者进站合作研究开发、技术交流与生活等费用;对进站工作的院士及其团队提供生活宿舍;为院士团队、专家、学者提供专用交通工具,配备专职技术助手和生活助手。

      第十一条

      公司选派相关的专家作为院士工作站研究工作的业务协作人员,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术指导人,并配备必要的科研人员作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应遵循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在研究各阶段,按照公司科研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提供研究的相关的数据和报告。

      第十三条

      除《院士工作站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外,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应遵守公司各项保密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在合作期间,公司提供专项经费用作工作中的建议、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第十五条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万元支付给工作站,由***院士掌握,并分发到工作站创新团队成员在各自单位的实验室作为分散开展科研工作的用途,为院士工作站团队交流活动及准备相关课题研究及培训课程费用,以及在每年来院士工作站交流活动中支付各位老师差旅费。

      2、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配套作为工作站创新团队在庆元期间集中科研的工作和后勤保障费用,不用于实验室建设及房租、水电等日常维护费用。该项目费用的使用由双方代表按年度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院士工作站的课题进展情况,由公司产生的需求需要院士团队额外增加研究课题和工作的部分,由公司与院士团队或成员另行签订协议,商定经济条款和支付条件;

      第十七条

      院士团队各位老师如有安排调研或学生来参与课题,学生来回差旅费可由各老师研究经费解决,学生及老师在庆元的食宿由公司解决,公司亦可以为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生活津贴;

      第五章

      院士工作站的研究成果归属

      第十八条

      由院士团队和公司合作的课题,知识产权为参与的双方或多方共有,或从课题的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

      由院士团队单独根据行业或公司的相关数据或文档归纳总结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或文章由团队相关老师独享,如涉及公司名称或有迹象表明可以获知公司的内容的,在发布前应征得公司同意;

      第二十条

      由公司团队单独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权归公司,如由院士团队的相关学术讨论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和建议在公司的课题中起到关键作用,亦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拥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若与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浙江鑫光工贸有限公司所有。

    篇四: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在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积极作用,搭建自治区企业与院士专家的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提高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要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站服务内容: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供服务;为企业人才队伍培养提供服务;为企业技术研发攻关提供服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咨询新疆工作站、新疆科协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工作站(以下简称:新疆科协院士咨询工作站)是自治区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发展和咨询服务工

      作,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工作联系,积极推进自治区企业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负责协调院士及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指导院士工作站制定工作计划、申报科技项目及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院士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组织评估和表彰奖励,推荐先进工作站申报中国科协院士工作站。

      (四)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运作。地(市)县科协和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自治区科协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自治区科协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

      申报类型与条件

      第五条

      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各类

      企业(国企、民营、股份制)、高新技术开发区及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也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但要确定一个依托单位。

      (二)建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科研队伍。

      (三)已与院士及创新团队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任务,双方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研发活动。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后勤保障。

      (五)对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考虑设立院士工作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并填写《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书》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自治区科协,自治区科协根据工作站的总体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总体需求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审核的单位由自治区科协以文件形式批准设立并予以授牌,同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七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为依托单位。院士工作站以依托单位命名,名称为新疆×××(依托单位简称)院士工作站。对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可以技术专业领域命名,名称为新疆×××(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八条

      自治区科协对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常年受理,定期认定。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自治区科协审核并重新认定。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经费主要由建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由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第五章

      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产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咨询。

      (二)根据企业及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包括进站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创新,在企业进行转化和产

      业化。

      (五)与院士及创新团队共建硕士、博士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的管理办法,安排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服务保障,并为院士配备优秀的科研助手。

      (二)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三)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与院士及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涉及知识产权权问题的,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和得益分配。

      (四)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院士工作站每年年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自治区科协。

      第六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工作站采用绩效评估考核方式,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原则,综合定性和定量因素,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估等级。

      第十四条

      评估方式、内容和程序:采用数据采集、书面汇报、现场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内容和程序以《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估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建立满一年(批复下发日计)的工作站参加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建站单位予以示范表彰,不合格的予以辅导整改。不参加评估的视作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科协院士咨询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篇五: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厦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第一篇:厦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服务,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闽科协发〔2010〕5号),《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审批建立的工作站。

      第三条

      工作站应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提高科研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建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柔性方式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引导院士专家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为建站单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

      工作站以建站单位命名,名称为“厦门市×××(设站单位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建设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第六条

      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组织院士、专家开展技术创新、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为产业及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建院士、专家和建站单位研发人员组成的联合攻关团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项目合作,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先进科技成果,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和产业化;

      (三)协助建站单位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建立知识产权体系;

      (四)与院士专家团队或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共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机制,联合培养创业创新人才,建立各类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协助建站单位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与建站单位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市级(含)以上的重大专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在国家战略优先领域率先实现跨越。

      第七条

      工作站申报条件:

      工作站主要依托已建厦门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园区,以及涉及社会、民生发展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类(企业性质):

      (一)在厦门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每个法人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站),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年度销售收入和税收额度的限制);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支持,与院士签订的合作项目年科研经费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三)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建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协议内容包括:科研团队,合作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投入机制,收益分配(包括薪酬),成果分享等;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B类(非企业性质)

      (一)厦门市所属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每个法人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站),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等保障条件,且有建站必要的;

      (二)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技术)团队,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具备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有稳定的经费支持,与院士签订的合作项目年科研经费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三)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建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协议内容包括:科研团队,合作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投入机制,收益分配(包括薪酬),成果分享等;

      (四)与院士专家合作项目,能够较好地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践(培训、成果转化)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平台,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重大项目、课题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建立工作站。

      第八条

      建站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于每年6月30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查,初审结果和意见报市协调小组审批,确定申报单位;

      (三)经市协调小组组织考评通过后,批准建立,并授予“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牌匾。

      (四)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根据考评分数择优确定,最多不超过5个。

      (五)经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申报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九条

      申报建站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二)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四)建站单位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协议(复印件);

      (五)建站单位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六)院士及专家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七)建站单位简介,近三年建站单位研发经费投入,销售、利税情况证明等;

      (八)建站单位科协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建站单位主要研发成果、专利及主要荣誉等,以及重大活动、有关领导批示或活动报道等资料)。

      有关申报的通知与要求,申报单位可登陆市科协网站查询(网址:www.xiexiebang.com)。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成立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科协组成。市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工作站建设,引导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工作站,助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批准工作站建立,协调解决工作站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根据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要求,上报有关我市工作站建设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协调小组下设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协,负责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工作站建设相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受理建站申请,经省、市协调小组授权组织开展初审、评审、授牌、考核、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其企业科协或专设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站建站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二)负责制订本站管理制度;

      (三)做好院士及其专家团队的科研、生活等服务保障工作,为院士配备专职助手,配备工作站管理团队,落实院士专家工作站研发设备、研发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

      (四)配合省、市工作站建设管理机构做好调研、评审、绩效考评等各项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工作站运行情况,施行动态管理;

      (五)主动配合完成省、市工作站建设管理机构下达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应每年向签约院士、专家提供工作指南,包括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成果需求和人才培养规划等。

      第十四条

      进站院士、专家,由建站单位聘请,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工作站日常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主要由建站单位自行筹措提供,保障工作站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厦委发〔2016〕21号)文件精神,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3年、每年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注重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等支出。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仪器设备的相关费用等。

      (二)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参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等。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人员培训费用;院士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等。

      第十七条

      申请与拨付

      (一)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市协调小组审批工作站数量,于本年底前向市财政申报,纳入次年

      专项资金预算;

      (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新建站单位建站次年起,每年经市协调小组考评合格后,于年底前向每个建站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协调小组应跟踪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协调小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经市协调小组授权,办公室对全市工作站施行定期绩效考评、动态管理,管理期一般为五年。工作站成立次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市协调小组考评合格后,可给予5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费,保障工作站运行。管理期内,协调小组对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评定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对考评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建站补助经费未下拨完的,停拨当年补助经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合格且综合业绩突出的工作站,优先推荐参加省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遴选。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采取专家咨询、科学评价,材料审查、实地调

      研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期满,绩效考评合格需继续运行的工作站,由建站单位重新申报,办公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材料审查,条件符合的市协调小组将优先认定(重新认定的建站单位不再享受市财政下拨的建站补助经费)。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和撤销的,由建站单位向市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协调小组研究确定进行合并、重组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进站院士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各类专家荣誉。对建站单位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奖励、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与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建站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工作站半年(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止。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

      第二篇: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

      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

      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

      认证标准:

      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3.工作站运行管理要求:工作站应建有必要的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有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认证申报。

      1.组织认证申报。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发布认证建设工作通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组织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并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2.评审认证单位。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按照科协项目管理办法,审核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确定各地开展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授权单位须制定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审批。

      3.开展认证建设工作。授权单位按照批准后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各建站单位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认证申报,填报相关数据材料。各授权单位根据分配账号登录系统,按照逐级申报审核的原则,对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初审结果,重点核查认证标准的符合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初审结果在9月30日前上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

      4.审核认证。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根据各授权单位上报的初审结果,采取专家评审及抽检核实的方式,开展认证,在11月30日前确定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结果并公布名单,公示后发放认证证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已由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授权开展认证建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变化,负责本辖区内已认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数据更新,以及后续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

      已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须在每年3月31日前,登录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数据更新报备。各授权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对于未能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第一年将予以整改处理,第二仍未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将取消认证。

      第十二条

      对于后续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已授权单位无需再上报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每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

      发布的认证建设工作通知开展认证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取消认证资格:

      (1)在认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2)合作院士专家团队反馈评价差,主动要求取消的。(3)无故不参加院士专家工作站更新报备、考核的。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评选工作;对认证组织单位,优先推荐参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并积极争取后续政策支持;对通过认证的工作站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推荐参加中国科协组织的相关评选。

      第十五条

      为通过认证的工作站,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产业发展趋势,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定期发布院士专家科技成果、企业难题技术需求,开展院士专家与企业对接活动,围绕国家重大产业发展,组织通过认证的工作站开展协同创新,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源信息库共建共享,为各地开展建站工作提供支撑。

      第十六条

      认证标准及认证结果将在院士专家中进行发布和宣传,推动更多的院士专家积极参与到建站合作中去,为建站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

      第三篇: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使院士工作站有效运行,并确保工作进度,制定本管理制度。2.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3.职责

      3.1站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工作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决策。指挥协调全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实施,发挥全站的整体功能,明确站内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

      3.2副站长:由公司聘请的院士专家担任,全民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并对公司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3.3站长助理:由公司行政总监担任,在站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院士专家完成全站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站长负责,按照站长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积极提建议,完成站长、副站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3.4项目部:由站长助理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3.5综合实验室:由副站长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的需要,组织相应的配方设计、实验,制定检测标准。3.6检测中心:由副站长负责,配合项目开发和实验需要,完成所需项目的检验测试,同时对外进行测试服务。4.工作内容

      4.1在院士专家的直接参与指导下,建设铝型材表面处理研究实验室,对型材表面处理的方式、新技术进行研究,对表面处理性能、质量进行检测、确定。

      4.2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为公司培养一支高水平研发队伍,同时承接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技术培训。

      4.3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5.日常管理与服务

      站长助理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并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负责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一切工作及生活所必需的条件。

      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

      第四篇:“院士专家工作站”材料

      院士专家工作站

      目前,沈阳市政府新增设了11家院士专家工作站,沈阳金杯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做为高技术含量企业位列其中。

      金杯模具公司做为高技术含量企业,成立以来,积极依靠科技创新发展企业,在高端技术的引用、新产品研发、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沈阳市首开全三维实体模具设计方法,率先实现了冲压工艺CAE分析、回弹自动补偿、虚拟模具调试、修边线自动生成等快速准确的计算机仿真能力。2010年,公司增置了高速五轴加工中心及三坐标在线检测系统,实现了汽车外覆盖件模具开发能力的大幅度提升。目前公司已具备激光拼焊板模具、多工位模具、自动化模具、高强度板模具等高端模具的开发制造能力。近年来公司制定技术标准10余项,完成重大工程技术攻关课题20余项,其中承担完成沈阳市级科技计划项目5项;取得国家、省市、金杯公司各级别的科技成果奖15项,2项国家专利;获沈阳市科技支持资金190万元,于洪区科技奖励资金25万元。公司在行业中声誉不断提升,被评为沈阳市工装模具协会理事长单位,被辽宁省经信委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被辽宁省科技厅评为辽宁省制造信息化科技工程重点示范企业。公司目前已通过了国家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和瑞士通标公司(SGS)ISO/TS16949:2009管理体系认证,成为辽宁沈阳地区综合技术能力最强大的汽车模具企业。

      这次在公司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将积极与相关院士专家对接,充分利用好院士专家的技术优势,拓宽企业发展视野,使公司在汽车模具制造技术上赢得先机。

      据了解,2003年,沈阳在全国建立首家院士专家工作站,创造出把工作站建在生产一线、科研一线、教学一线和决策一线的宝贵经验,在全国引起广泛影响。今年沈阳市新增11家院士专家工作站,全市目前共有院士专家工作站55家,引进院士专家192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沈阳金杯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31日

      第五篇:贵州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附件

      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全面合作,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研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充分吸引和发挥院士及团队对我省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贵州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为目的,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为加强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实效,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院士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是省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设立的批准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负责对相关领域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对批准获建的院士工作站,以项目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结合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共同申报国家、省项目;

      (二)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与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

      (四)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五)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

      (四)建有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和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七条

      申报工作站程序为: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申请单位填写《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归口业务处室。归口业务处室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组织现场考察、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由省科技厅授牌。

      第八条申报工作站需提交的材料:

      (一)《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合作协议一份;

      (三)企(事)业法人证书一份。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以统一格式命名,称为贵州省××××(单位名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管

      理

      第十条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原则上要设立“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并确保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来黔工作的院士或团队成员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向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进入院士工作站的院士,以设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其合作时间、合作方式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六: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XXXXX有限公司

      院士工作站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与合作院士、专家各自的资源优势,促进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提高工作站运行质量与水平,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根据福建省、泉州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XXX环保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站接受XX省科协、XX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XX市科协、XX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绩效考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XX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站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重大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审定工作站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站运行经费和项目科研经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聘请工作,签订合作协议;

      (四)检查和评估工作站的运作情况;

      (五)工作站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制定工作站各项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协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三)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四)做好院士及其团队技术成果的转化运用及产业化工作;

      (五)做好工作站各项常规工作,包括工作站运行经费和项目科研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备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六)定期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参考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工作计划、科技创新计划、人才培养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等;

      (七)做好院士、专家的科研、生活的服务配套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不少于60㎡)和生活设施;

      (八)工作站宣传与交流工作;

      (九)院士专家工作站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工作站遇有临时重大决议,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解决。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内容:

      (一)开展产业及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或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建科研实验室,共享双方的科研资源。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分为建站经费和项目补助经费两部分。

      第九条

      建站经费纳入

      50万元工作站建设工作预算,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作站硬件设施建设以及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项目补助经费是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xxx环保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使用遵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到账后,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X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有限公司

      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

      XX年XX月XX日

    篇七: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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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负责提出全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和专业设置等问题;负责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审批、绩效评估等。

      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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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申请书》(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设立意见,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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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

      山

      东

      省

      科

      技

      厅

      二OO九年二月

      申报企业全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

      报

      须

      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管理方法规定申报设立院士工作站。

      1、在山东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肯定规模,并具有特地的讨论与开发机构和肯定数量的讨论队伍;

      3、与一名或多名院士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4、有明确的讨论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助手供应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申请单位需填写报批表一式五份,填表必需实事求是,仔细详实,不行虚报或留空,如没有内容可填,请填上“没有”二字。表中如有需要详尽说明的重要批件可附少量另页,本表一律用A4纸填写。

      三、报表原件可打印或用钢笔正楷书写。

    篇八: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XXX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实施科技兴企、人才强企战略,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促进综合交通行业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发挥院士专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和带动作用,决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站)。

      第二条为促进院士站规范化管理,保障运行质量,根据《XXX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四条院士站建设坚持以交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以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其主要任务为:

      (一)以综合交通研究为核心,开展产业及企业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将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关于综合交通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指导和带动我院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维护好建站基本条件。与相关专业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订不少于3年的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环境条件;建立企业研发机构,配备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年度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健全,有年度工作指南、工作计划和总结;发挥企业XXX在创新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建立健全以项目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促进行业进步关键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以及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开展技术创新,广泛征集意见,建立课题研究项目库。

      课题研究合作项目优先选择可处理企业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项目原则上要符合进站院士的专业特点和研发方向,有利于推动院士团队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持续加强院士站建设,不竭提高创新能力,完善创新体系。争创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争创示范院士专家事情站,形成一套吸引院士专家为代表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保障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八条XXX是设立院士站的主体,院士站直接对研究院负责。XXX对院士站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院士站进行认证管理和动态评估。

      第九条院士站内部设置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专项课题研究小组,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十条院士站领导机构为院士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布局及组成人员由研究院党委和经营决议层研究决定。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技术卖力人、科

      技信息、技术质量等相关部分卖力人、研究院二级单位主要卖力人及技术卖力人组成。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技术卖力人分别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研究院的战略发展规划,制订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总体规划方案;审批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筹措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院士站的运行情况;审议院士站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院士站日常任事机构为院士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暂设于XXX,协会委员组成办公室成员,秘书长代行办公室卖力人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征集研究院各部门及二级单位对院士站研发项目的立项建议和意见,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向有关部门送审院士站研发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手续,协助解决进站院士及研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问题;负责院士站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院士站与产学研合作院校之间的关系;向上级院士工作站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对外交流等。

      第十二条课题研究小组主要根据课题实际情况确定组成人员。研究院相关部分及二级单位是院士站研发人员的具体培养

      使用单位,卖力做好课题研究协调配合事情,组织好研究工程的申报立项、研发工程的专业人员及资本配备、日常管理与考核等相关事情。

      第四章院士进站管理

      第十三条院士站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由院士站领导小组拟订,报经XXX审批后确定,报请XXX批准,依据湖北省及武汉市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科研团队建设,研究院从全院挑选专业能力强、基础理论功底好、具创新意识的业务骨干,组成不少于15人的科研团队,配合院士站课题研究事情。

      第十五条为保证进站院士团队在站期间顺利事情,由研究院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签订《院士事情站合作协议书》,协议内容包孕研究内容、待遇、双方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六条研究院选派科研技术人员协作院士站开展研究事情,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指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举行学术指导,配合介入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研究院共同遵守商业、技术及行业有关保密规定,《院士工作站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院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院士站开展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障。专项经费由上级科协组织专项补助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课题研究补助经费、研究院自筹科技创新研发经费等组成。

      第十九条上级XXX组织专项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主要为市、区两级科协补助资金。其开支范围包孕科技攻关、工程研发、决议咨询论证、人才引进和培养、事情宣传等相关费用,使用管理按照《武汉市院士专家事情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课题研究补助经费主要是院士站研究课题项目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立项后,获得的项目补助经费。此补助经费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开支。

      第二十一条研究院自筹科技创新研发经费按照院士专家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金投入标准确定,总额按不低于企业年营业收入2%的比例计提。

      自筹经费可参照上级科协组织专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院士站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XXX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院士站经费实施专款专用,严格遵循财务审计管理制度划定。

      第六章研究成果保护

    篇九: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10?

      【字

      号】深府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章

      建站主要任务和建站条件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章

      资助经费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团队,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资助经费纳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部门预算,专项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是指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第四条

      工作站是以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在深圳市共同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工作站资助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科协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工作站管理制度和评估办法;

      (二)负责将工作站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按规定执行

      年度预算;

      (三)负责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经费拨付、经费追回等全周期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资助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负责向中国科协、广东省科协报备我市建站情况;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工作站建站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资助经费的使用单位,履行经费使用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签约院士(专家)建站,制定工作站建站方案,为院士(专家)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

      (二)落实工作站建站主要任务,执行资助经费有关要求,接受市科协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其他与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有关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

      建站主要任务和建站条件

      第七条

      建立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产业需求,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联合实施科技攻关,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

      (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加强产学研资合作;

      (三)为建站单位培育科研创新团队。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与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三)建站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

      (四)建站单位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

      (五)签约院士(专家)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与建站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技术领域一致;

      2.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立工作站:

      (一)申请单位法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请单位及法人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违法失信者名单的;

      (三)申请单位或进站院士(专家)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工作站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由市科协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单位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建站工作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规划、运营管理模式等;

      (三)申报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需要有实质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属于两院院士的,由申报单位提供院士证及其团队的详细介绍材料;属

      于外国专家的,由申报单位提供外国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

      (五)申报单位的专职科研团队的名册、劳动合同内容首页及签章页、社保清单;

      (六)申报主体商事登记和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院士(专家)承诺书;

      (九)建站单位承诺书。

      第十二条

      工作站评审流程包括资格审核、第三方评审、综合评价、公示和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对申报单位开展资格审核,材料缺失的,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委托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出具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建站单位;

      (四)拟建站单位名单在市科协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市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不影响建站的,由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在官网公布。

      第十三条

      工作站由市科协授牌,以建站单位命名,命名格式统一为“深圳市××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落款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有效期3年。

      第五章

      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工作站资助经费为事后资助,对批准建站单位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资助。在批准建站后下一个年度,对建站单位拨付资助经费50万元并组织

      绩效评估;对第三年运行良好且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拨付经费50万元。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

      (一)实验室建设开支费用,用于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改装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二)购置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费用,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加工费。

      第十六条

      工作站所需资助经费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申请。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七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有效期满前,如同一院士(专家)需再次建站,由原建站单位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重新设立,有效期3年,但不再给予资助经费;如有其他合作院士(专家),可按照新建站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合作建站的院士(专家)的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建站合作期间,院士(专家)可继续享受深圳市人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站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办法,注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

      市科协对工作站的运行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括工作站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承担、科技创新成果、技术和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实施成效等内容。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估操作细则由市科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通报或警告,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验收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称号,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向社会公示。被取消工作站称号的建站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站。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在有效期内,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运行的,需提前向市科协提出退站申请,获得批复后根据建站资助经费标准,按未完成月份周期比例退回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建站单位不得以工作站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工作站名义设立公章及公文来往。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助经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工作站称号,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取消申请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取相关单位财物的,市科协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并通知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十:院士工作站的最新规定

      

      。

      xxx公司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确保院士工作站有效运行,规范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多名院士实质性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专家工作站站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工作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决策。指挥协调全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实施,发挥全站的整体功能,明确站内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

      第四条

      副站长:由公司聘请的院士专家担任,全民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并对公司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站长助理:由公司行政总监担任,在站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院士专家完成全站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站长负责,按照站长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积极提建议,完成。。站长、副站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由站长助理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第七条

      综合实验室:由副站长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的需要,组织相应的配方设计、实验,制定检测标准。

      第八条

      检测中心:由副站长负责,配合项目开发和实验需要,完成所需项目的检验测试,同时对外进行测试服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在院士专家的直接参与指导下,指导公司有机茶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有机茶产量和品质。

      第十条

      指导建立高香型茶叶加工及深加工生产线。

      第十一条

      指导开发涉茶健康饮品、涉茶旅游商品,农特产品功能饮品等项目。

      第十二条

      帮助规划并指导建设万亩生态茶叶观光园。

      第十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为公司培养一支高水平研发队伍,同时承接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站长助理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并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负责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一切工作及生活所必需的条件。

      xxxxxx公司

      二O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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