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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案件线索的识别和研判能力(6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5-04 09:25:03

    篇一:提高案件线索的识别和研判能力

      

      【关注】杭锦后旗|加强问题线索提前研判提?移交问题线索精准度党的???以来,党中央?度重视巡视巡察?作,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把巡察作为巡视利剑向基层延伸的重?举措。巡察在旗县是?项全新的?作,如何体现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促进发展”这??作?针,杭锦后旗旗委巡察机构及时总结?作经验,探索建?“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提前研判机制”,提升移交线索质量,提?线索?案率,促进全旗巡察?作?质量开展。截??前,杭锦后旗已开展3轮常规巡察和1轮次专项巡察,在巡察中发现问题多,移交线索少,?案率偏低,没有达到巡察?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的,利剑作?彰显不?。分析造成这?现象的原因:?是巡察组?员政治站位还不够?,?政治眼光审视问题的能?不?;?是发现的问题很多还是停留在表层,没有真正触及问题深处;三是发现问题线索不够精准;四是当地开展巡察?作,熟??扰因素多。为提升移交线索质量、提?线索?案率,杭锦后旗探索建?“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提前研判机制”,即在每轮巡察?作开展过程中,改变过去巡察组在?作结束后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的?作程序,拟实?移交问题线索提前研判机制,作法如下:巡察组进驻被巡单位?段时间后,通过查阅资料、?访调查、个别谈话、问卷座谈等?式发现问题线索后,即报告巡察办,启动案件线索提前研判联席会议制度,由巡察?作领导?组成员、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相关?员、巡察组?员共同会商,按照?案标准对发现拟移交的问题线索集体研究,深度汇聚巡察监督合?,逐个审定、明确可移交的问题线索,经巡察?作领导?组同意后及时移交,以此提?移交线索的?案率和案件的查办效率,不断提?重要问题线索质量。实施提前研判机制,巡察组对?些定性不准、可查性不强、没有移交价值的线索可直接转为巡察发现问题,避免在后续?作中投?过多的时间和精?,纪委监委则可以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及时查办案件。该机制实施后,?是可以提升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精准度,提??案率;?是可以提?巡察?作效率;三是有利于凸显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的。巡察会商提前研判机制,是杭锦后旗“巡纪”结合的?项制度创新,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把关定向,实?“巡察+纪检”、“1+1>2”效应倍增。针对巡察期间发现的,拟作为重要问题线索报告的情况进?集中会商研判,对问题定性是否准确、?撑材料是否充分开展的点对点、?对?的会商分析,在?定程度上打通了巡察与纪检监察的“信息壁垒”,进?步收缩衔接战线,错位补齐案件查办“短板”,全?提?重要问题线索质量。审核:陈明

      闫乐编辑:杨蓝

    篇二:提高案件线索的识别和研判能力

      

      目

      录

      摘

      要...............................................................1一、经济范围侦查的概述..............................................1二、经济犯罪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拓展..................................21、拓展经济犯罪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现实性......................22、拓展经济犯罪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可行性......................21、利用互联网知识............................................22、查询电脑单机存储的信息....................................23、查询通讯信息..............................................24、查询银行系统信息..........................................25、查询财务会计资料..........................................36、媒体举报..................................................3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侦查线索管理机制的途径..........................3(一)继续转变观念,形成经济犯罪侦查线索意识

      ....................3(二)逐步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侦查信息管理系统

      ......................3(三)近一步完善相关单位的协同作战机制

      ..........................3(四)持续加大科技投资,注重“科技强警”

      ........................4(五)完善以人为本的队伍建设管理机制

      ............................4参考文献:..........................................................4致谢................................................................4关于经济犯罪侦查线索的研究

      摘

      要:

      经侦工作质量衡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便是经济犯罪侦查线索是,也是是整个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重中之重。所以,如何最大限度的挖掘经济犯罪侦查线索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针对经济犯罪的侦查线索,并将其看作一个整体系来进行分析,从经济犯罪侦查线索的概念到其特征,然后着重对侦查线索进行了价值分析,通过较为详细充分的阐述,最后对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拓展和现行的经济犯罪侦查线索管理机制的完善作了深刻论述。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线索;管理机制;研究

      前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犯罪的数量也与日俱增,经济犯罪的侦查线索已经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是同经济犯罪斗争的强力助手。加大经济犯罪侦查线索的研究,是非常有助于经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的,这样我们才能能够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范围侦查的概述

      (一)经济范围侦查的概念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二)基础业务

      1、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

      经侦情报信息系统是将各种与经侦工作相的信息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统。目前,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尚无全国统一标准,有论者认为,该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经济犯罪案件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人口、逃犯、机动车等有关公安信息查询系统;工商、银行、税务等经济犯罪相关信息系统;法律法规数据库。第一,关于经侦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有论者提出,在系统建设中首先要在经侦民警中强化情报意识;其次,要有广而全的立意,广泛、全面地收集情报资料;第三,要不断提高情报分析、研判、处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隐蔽的情报资料中发现问题,发掘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第四,情报资料工作人员要有主动服务意识,主动将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况反馈给侦查部门。

      2、经侦特情建设

      加强经侦特情工作是增强经侦部门主动进攻能力,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经侦特情建设应紧密结合经侦业务特点,满足侦控经济犯罪的需要。有论者认为,经侦特情建设在物建对象、布控的领域、层次、对象具备的条件等方面应不同于其他侦查部门特请。经侦特情建设应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慎重物建特情,确保特情的隐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经侦特情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特别过硬的特请管理队伍。

      二、经济犯罪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拓展

      (一)增强获取侦查线线索的的途径

      1、拓展经济犯罪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现实性

      在现实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获取侦查线线索的的途径的变得困难,犯罪分子利用科学先进的手段进行犯罪。其手段日益智能化、专业化,侦查人员侦查线索变得十分困难。并且由于犯罪手段逐渐变得专业和高科技,犯罪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在逐步提高,其发侦查的手段也层出不穷,最后这些犯罪活动引起的社会动荡会产生极大的恶果,极大地威胁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拓展经济犯罪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可行性

      情报作为主导侦查的理念,是当今经济犯罪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主流。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互联网已经相当普遍,利用信息技术侦查发最线索是提高侦查效率、、破案质量和遏制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科技水平的大程度提高,科学技术已经为经济犯罪的侦查线索提供了大力的技术支持,科学技术的大力发展和它在侦查领域的普及,使侦查线索的方式越来越丰富。科学技术对经济犯罪侦查的帮助日益明显,比如互联网技术、局域网技术、密码破解等技术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在科技和专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接着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功,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使得经济犯罪侦查线索获取途径有了可靠地群众基础。大家在倡导法制社会的同时,自身也在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的提高的好处,便是他们在工作、生活中,更加有权利意识,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当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被侵犯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求公正,这样便使得侦查活动的开展有了保障。随着我国和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加深,国外的一些经验也能够运用到本国的实际办案过程中,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侦查线索获取途径的拓展

      1、利用互联网知识

      在实际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内容对罪犯进行定位和识别,通过博客、微博等现代互联网产品对被害人和罪犯进行详细的了解,通过这些手段,侦查人员可以较为轻松的了解其人家交往、爱好、心理倾向、日常活动等情况。并且,互联网上的信息还有传递快速、不易保存的特点,针对这种情况侦查部门要培养专业的电脑专家,利用数据库等技术对其保存,以便很好的利用。

      2、查询电脑单机存储的信息

      随着电脑进入千家万户,其作用已经改变了人们平时的生活节奏,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大都较为频繁的使用电脑。他们有的把生活中的照片和资料度存在电脑的硬盘里,以便查询。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受害人和犯罪人员的私人电脑进行信息搜集,获得更多的线索。

      3、查询通讯信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已经相当的普及,在侦查过程中吗,办案人员通过通信部门对被害人和罪犯进行手机的通话记录的调取可以在短时间内缩小查案的范围,提高办案的效率。

      4、查询银行系统信息

      随着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逐步兴起,网上交易已经变得十分方便,在经济犯罪中,这种便捷的转账方式也运用的十分频繁,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对罪犯和被害人的银行交易信息进行侦查,采取转账、冻结等方式对罪犯进行打击也是一条重要的运用。

      5、查询财务会计资料

      近年来,从各级公安机关压力打击的犯罪活动中可以发现。经济犯罪基本上都会经过财会方面进行运作,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财务分析便很容易发现其犯罪证据,侦查人员利用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各种会计资料便可将其作为线索和书面证据

      6、媒体举报

      今天的中国,媒体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媒体对当今社会的影响力得到大力的加强。新闻媒体具有受众范围广、信息灌输性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交流方式直观多样等特点,通过电台、电视、电子语音、互联网等方式传播信息,它也是侦查工作获取侦查线索的重要来源,其有利于侦查人员把握时机,最大限度地获得各方面信息,揭露犯罪。

      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侦查线索管理机制的途径

      (一)继续转变观念,形成经济犯罪侦查线索意识

      立足于经济侦查的特殊性,相关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意识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经侦工作中的线索搜寻意识。因为在现今社会,很多案件的调查都不可避免地会与经济侦查产生联系,从而成为经侦信息的来源。故而在搜集经侦信息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将眼光放宽,扩大搜集面。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倡导经侦人员逐步树立起经济犯罪线索的应用意识。此处经侦线索的应用,属于经侦信息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它在整个经济侦查信息工作的建设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该环节作为经侦线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成为了衡量经侦线索工作优劣的一个标准。由此可见,侦查人员在应用和分析线索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整体性这一原则,以实现线索的优化配置,选择最利于案件侦破的线索作为指导。

      最后,树立经济犯罪线索的保密意识也是经侦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关键要求。经济侦查属于侦查活动的一种,其线索与其他侦查活动中的线索具有相同的属性,即秘密性。同时,经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更具数量大、信息通等特点,倘若忽视了线索的保密工作,则极易给经侦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带来障碍。所以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收集到的侦查线索要时刻具备保密意识,并且能够抓住战机,迅速破案。

      (二)逐步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侦查信息管理系统

      首先,各级经侦部门应当建立自己的侦查线索信息网络。该网络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是侦查线索信息库的建设工作,第二则是侦查线索信息安全建设工作。将不同性质的侦查线索依其涉案性质、线索指向对象的不同进行排序存储,从而跟踪分析上述线索,以保障侦查线索的优化组合,提高对线索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与此同时,随着网络使用的扩大及功能的日渐完善,不论是局域网还是广域网,其自身的安全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经侦线索信息安全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各级经侦部门彼此之间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侦查线索网络体系。经侦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各项侦查工作的开展,加大科技投入、增强科技强警,将工作的总结与方案的创新并重,从而科学地制定出符合业务特点的公共行业标准。

      (三)近一步完善相关单位的协同作战机制

      经济侦查工作于其他的法律侦查活动一样,需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发挥

      出应有的作用。在完善相关单位协同作战机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加强经侦工作的内部协作。内部协作,即为典型的横向协作。它指的是公安部门内部的刑事侦查、行动技术、出入境管理、边防等各部门,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来配合经侦部门做好工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证公安机关高效地打击经济犯罪,并且在与经济犯罪斗争的过程中时刻保持其力量。

      二是要加强经侦工作的外部协作。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在工作中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政法部门,纪检、监察等纪律部门,以及金融、税务、海关、等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密切协作,在部门间的配合过程中高效地打击经济犯罪。

      (四)持续加大科技投资,注重“科技强警”

      在科学技术成果日新月异的今天,社会中各项工作的发展都需要与科技加以联系。而就经济侦查工作而言,我们提出了“科技强警”的口号,力争使科技服务于侦查,使侦查促进到科技。

      首先,加大科技投资,开展科技攻关。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化、犯罪行为的跨区域化也逐渐成为了当前经济犯罪领域的最重要特征。我们需要认识到,传统的手工操作和落后的技术设备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安机关作为捍卫国家经济发展、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安全服务的部门,必须要审时度势,关注社会,加大投入,从而促进专项科技攻关。在经侦环节开展前后,公安机关都要注重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改进技术装备,以科技促改革。

      其次,我们还要推动科技促创新的步伐,发挥科技在经侦中的积极作用。例如通过科技培训来提高公安民警的科技素质,从而提升干警队伍的科技应用水平;在现有的科技装备和科技配置下,着重挖掘有限的侦查力量,并且大力开发可利用的科技资源,从而为侦查破案所用。

      (五)完善以人为本的队伍建设管理机制

      首先,在公安队伍内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而“以人为本”,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了解警员、关心警员、尊重警员、培养警员等以警员为核心的工作,以增强公安机关的向心力和公安队伍的凝聚力。

      其次,为了经侦工作的长远发展,并且加强基础建设,从渠道上掌握主动权

      制,建立完备的数据库系统,完善数字化进程。

      最后,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在经费投入上,应当加大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走在时代的前沿,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1]于凤玲.刑事侦查情报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徐公社.依法侦查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5.[3]王福相.侦查学总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李玉玺.刑事案件侦查[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邹荣合.论侦查线索的分类[J].公安学刊,2002(2):13.

      致谢

      本文是在我的指导师老师XXX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写作期间,我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通过指导老师的指点使我在迷茫中受到了启发和鼓励,给了我把论文完成的决心在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考试,完成了这篇论文之时,最深的感触就是时间紧张,专业知识很是缺乏,在此感谢帮助过我的人,没有他们的帮助,我是不可能顺利完成论文的。特别是感谢导师在完成整个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悉心的指导和帮助。老师的严谨的治学态度、勤奋的工作作风、平易近人的处世风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将会在我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时刻影响我。值此论文完稿之际,特此向尚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篇三:提高案件线索的识别和研判能力

      

      案件线索研判分析报告

      1、xx年X月X日精品范文-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特点及原因分析调研思考_调研报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特点及原因分析调研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反xx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查办案件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隐藏较深的违纪违法分子被挖了出来,受到法纪党纪政纪的严惩,反xx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审计如何把握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xx现象脉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为审计机关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及同事在开展的多个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项目中,发现部分违纪违法线索,全部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侦办,其案件主要呈现出团伙协同作案、职务犯罪高发、失职渎职增多等几类特点,围绕几个特点简要的谈一谈笔者在审计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2、当前几类违纪违法线索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形成团伙协同作案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政府的内部监督与管理越来越严格,内部控制制度越来越健全,使得不法份子钻空子,找漏洞的机会也越来越小,因此采取从上至下或由内至外相互勾结,集体团伙协同作案成为了重要方式,严重侵害国家利益。

    篇四:提高案件线索的识别和研判能力

      

      法制论坛··179关于扩宽案件线索渠道的几点思考杜超(中共彭州市纪委,四川彭州611930)摘要:分析了目前案件线索的现状,并如何提高线索初核成功率进行了论述。关键词:案件线索;渠道;思考案件线索查办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基础,善于经营分析线索是提高线索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因此如何进行线索经营,扩宽案件线索渠道并提高案件研判能力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目前案件线索的现状1.1案件线索数量少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信访举报、自行发现、上级交办、司法移送、监督检查、审计发现等方式。其中信访举报是案件线索来源的主要渠道,但部分群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于发生在身边的违纪违法现象不愿或不敢举报;在受理的信访件中,越级举报、多头举报、重复举报占相当大的比重,直接影响到可供筛选和排查案件线索的数量,也加大了初核的难度。另外,在近年来受理的信访件中,部分内容不属于纪委案件线索受理范围,并且此类举报占据一定比例,如此一来,具有可查性的案件线索数量减少。1.2案件线索质量不高目前,信访举报的案件线索普遍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举报问题表面化,缺乏具体客观的事实、证据、情节和过程,往往不具有明确的可查性。二是举报问题间接化,凭借道听途说加主观臆断,甚至添枝加叶的反映问题。三是个别举报人动机不纯,甚至故意夸大或捏造事实,涉嫌诬告陷害。这些不良举报和假性线索可靠性低,在相当程度上耗费了信访和检查部门的精力,干扰甚至误导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影响成案率。1.3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单一目前,案件线索的获取基本是坐等群众举报和执法监督发现。通过纪检监察系统内外的其他途径获取案件线索信息、捕捉线索不够;对网络媒体等新型的信访举报的方式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真分析研究群众在网络论坛及个人博客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去伪存真的鉴别能力差,缺乏相应的对新型举报方式的制度研究。1.4办案人员线索分析能力不强随着社会的发展,违纪违法分子违纪违法的手法日趋智能化、隐蔽化,规避打击的方法不断翻新,反调查能力不断增强。而纪检系统专职办案人员少,且对金融、财会、法律等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的不全面,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对线索的分析、研判能力差,尤其是在面对涉及领域广、人员众多或专业性比较强的复杂违纪线索时,办案人员往往在分析过程中顾此失彼,直接影响案件的初核工作。2提高线索初核成功率措施针对线索初核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必须要牢固树立线索经营意识,强化研判分析机制,保证案件线索数量和质量,切实提高线索初核成功率。2.1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在“广”字上下功夫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先决条件,没有线索就谈不上查办。“广种薄收”是收集和拓宽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一是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主渠道作用,抓好信访举报线索的收集和分析评估工作,发现案件线索,定期就信访所收到的各种信访举报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估分析,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二是创新线索信息共享联动排查机制。随着新的违纪违法类型的不断出现,查办案件中仅靠纪检监察机关“孤军奋战”,势必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取得全面突破。因此,要对各级执法机关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实现信息共享、多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综合精选、综合分析、综合排查,发挥集体评估线索的整体优势,保证案件线索不遗漏。针对反映涉及专业性强案件线索,实行公、检、法、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排查机制,确保案件线索的成功率。三是通过执法监督检查等专项活动挖掘案件线索。定期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大检查整治力度,排查案件线索。四是建立健全网络举报制度,用好微信、微博等网络举报平台,同时通过对网络反映问题的分析,发现事件背后潜在的违纪线索。五是细查深挖案件中新的违纪违法线索。在办案过程中,不局限于单纯的就案查案、因事论事,而是认真研究案件的每个细节,透过表面看本质,努力拓展案源价值,从单一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挖“窝案”、办“串案”,努力扩大办案战果。2.2提升线索研判能力,在“算”字上下功夫在实践中,由于举报线索千差万别,内容虚实相间,质量参差不齐,其案源价值的大小也不一,能否从纷繁杂乱的信息中筛选出有价案件线索进行重点初核,进而立案查处是提高线索研判能力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对线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使线索的信息内容得到最大限度地释放,以达到激活线索最终成案的目的。首先,我们应根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二者的关系,分析、判断线索的可靠性。一般地说,署名或联名举报以及出于义愤心理而举报的,可靠性较强,而以假名、匿名举报或出于报复泄愤而举报的,可靠性相对较弱。其次,我们还应根据线索材料中反映的情况,运用党纪法规、调查经验和逻辑推理等方法对举报内容的肯定性和否定性因素进行提炼和排查,判定线索可查性大小以及调查重点,避免初核工作的盲目性,为选取最佳突破口,有效地开展初核工作夯实基础。2.3提高线索初核效率,在“快”字上下功夫初核作为立案前的初步调查工作,目的在于解决有无违纪违法事实、能否立案等问题,其关键在于能否快速的获取证据。经过评估具备可查性的案件线索,应立即展开初核。所以,我们在评估后及时的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展开初核,坚持根据案件特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在涉案人员没有察觉、未采取行动时破坏违纪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反映的线索果断出击,往往能够获得当事人违纪违法的第一证据。“战机稍纵即逝”,如果没有及时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初核,固定证据,待涉案的人员反映过来,采取手段破坏证据或掩盖客观事实后,初核的难度将大大提高。因此在线索初核时,一定要具备“时不我待”的时间观念,抓住时机,以快制胜,固定证据。2.4注重线索排查培训,在“学”字上下功夫面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真正胜任纪检监察办案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就需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全才加专才。因此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善轮训机制,系统学习法律、金融、心理学等与案件查办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办案人员对单一线索分析,以及跟踪分析挖掘连带线索的能力,提高办案人员对网络举报问题去伪求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在线索初核中的组织协调能力,选准切入点以及突破案件的能力。扩宽案件线索渠道、提高案件研判分析能力有利于提高初核工作的效率和成功率,能够更好地查办案件,打击违纪违法行为,以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在当前的违纪违法行为日益掩蔽、复杂和高科技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加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发现和研判线索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办案件的要求。

    篇五:提高案件线索的识别和研判能力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

      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

      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

      (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

      (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

      (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

      (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五条严格案件线索的登记。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实行专人回收(信箱、邮箱)、专人登记(来电、来信、来函)、专人分流(组织、纪委监委、政法部门等)、专人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成员)的工作原则,县扫黑办从不同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除相关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翻看、查阅、删减、灭失相关案件线索。

      第六条由县扫黑办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分流、转办、移送、监督、统计等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会同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有关业务处室指导和监督案件线索处理工作。

      第七条案件线索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上级批转、本级发现、同级移送、下级上报的线索信源中涉及黑恶霸痞的案件;

      (二)纪委监委:上级批转、本级发现、同级移送、下级上报的线索信源中涉及纪委监委处理的案件;

      (三)组织部门:上级批转、本级发现、同级移送、下级上报的线索信源中涉及组织部门处理的案件;

      第八条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案件线索信息材料参照保密件的要求进行保管。县扫黑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向被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YYY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案件线索管理和处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相对人系近亲属关系;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相对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线索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线索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线索初审与研判

      第十条核查。县扫黑办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邮箱、信箱、电话等方式收到案件线索或来人来访举报后,线索接收人应当对线索进行初审。

      初审流程:

      (一)审核基本要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有简要举报事项或初步证据、举报事项有比较清晰的时间脉络;

      (二)审核线索内容。初步甄别是否涉及基本的涉黑涉恶内容,有基本的举报依据,应当提供可以联系或反馈的联系方式。

      线索研判:

      (一)无效线索:缺乏基本要件;

      (二)有效线索:1、具备基本要件且符合十九类涉黑涉恶举报内容的;2、具备基本要件不涉及涉黑涉恶举报内容的;3、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4、经其他职能部门认定具备查核条件的。

      第三章

      线索登记与办理

      第十一条线索登记。县扫黑办对于自行搜集、举报和组织、纪委监委、司法、信访部门移送或上级部门转办案(事)件和领导交办的案(事)件线索,经相关工作人员初步核查和分析研判后:

      (一)属于有效线索的及时进行登记,经扫黑办主任审阅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后进入办理环节;

      (二)属于无效线索的,不予办理,填写无效线索登记台账,留存备查;

      (三)当天登记并向市扫黑办上报(实行日报制度)。

      第十二条线索办理。经甄别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县扫黑办应当提出移送意见,填写《案件线索移送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字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经甄别案件线索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不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部分按照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处置;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部分按照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涉及涉黑涉恶部分的线索由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机关调查或处理完毕后,填写《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扫黑办,由县扫黑办归档留存并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线索移送、转办、协查、督办、上报工作程序:

      (一)移送:县组织部、纪委监委、司法、信访部门收到涉黑涉恶投诉反映或线索的,填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移送卡送交县扫黑办处理。

      (二)转办:县扫黑办自行发现、搜集、接收到的涉黑涉恶线索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疑难复杂线索需会商研判或者上报县扫黑除恶领导组议定的,由县扫黑办办公室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召开会商会议或提请领导组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转办卡送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不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按照十二条之相关规定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协查:县扫黑办收到政法机关线索协查请示的(填制案件线索协查请示卡),由县扫黑办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核查)通知书送交涉及部门进行线索协查。

      (四)督办:移送、转办流程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案(事)件科室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线索或案(事)件处置情况向县扫黑办作出反馈。对移送、转办的案(事)件线索没有及时报送办理情况,或者没有及时办理以及没有按期办结的,县扫黑办通过电话、发函、派人、会议等形式进行督查和催办,对督查和催办后仍不及时办理且不说明情况的,责令限期办理并予以通报。同时,由县扫黑办移送纪委监委部门启动督办程序,督办流程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纪委监委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办并向县扫黑办作出书面反馈。

      (五)上报:县扫黑办就发现的涉黑涉恶复杂疑难线索经分析研判确定需报请或移送上级扫黑办进行协调或处置的,由县扫黑办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上报卡并附相关材料邮寄或专人递送至上级扫黑办。

      (六)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移送、转办、协查、督办、上报工作台账和日报台账。分类逐件登记编号,由县扫黑办主任提出意见建议并批准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经甄别属于无效线索的、启动侦查程序的或移送上级部门的应按照移送、转办、督办约定时间及时向县扫黑办作出说明和反馈。

      第十六条政法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办工作制度。转办、督办的案事件有结果后,应由承办单位或部门写出办理情况专题报告,层报本系统督办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把关后,报送县扫黑办。督办责任部门或县扫黑办认为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可以责令承办单位限时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确认转办、督办案(事)件办结后,办案部门应将书面专题报告上报县扫黑办留档备查,并由县扫黑办县向扫黑除恶领导组报告。办结情况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或向提供线索的相关单位(个人)反馈的,由县扫黑办通知该案(事)件的督办责任部门或承办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对不同渠道或部门收集到的同一涉黑涉恶举报事(案)件线索,公安部门为涉黑涉恶线索部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直接进行核查落实。调查或处理完毕相关涉黑涉恶线索后,填写《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扫黑办,由县扫黑办归档留存并负责向具(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县扫黑办应当加强对转办、移送、协查线索办理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加大督办和抽查力度。

      各乡镇扫黑办可以参照县扫黑办的职责分工模式,加强对本

      辖区案件线索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扫黑办督查组会同组织、纪委监委、综治、机关党委等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党政纪处分条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综治惩戒举措等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建议追究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移送、转办、分派或者核查、协查的;

      (二)未经承办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私自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或者调查的;

      (三)私自或者暗地里接触案件线索的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透露自己非办公联系方式的;

      (四)以案件线索的核查或者调查为名,为自己谋取私利的;

      (五)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在取得当事人初步违法证据后反复核查而不按照规定报请立案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批准的;

      (六)违反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保密规定的;

      (七)违反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违反案件线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扫黑办负责牵头对各乡镇及相关单位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执法办案质量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年度评估考核。

      第五章

      半月分析研判及会商研判

      第二十二条涉黑涉恶线索(案件)半月分析研判:县扫黑办每半个月组织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和政法委、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分管领导召开一次黑恶势力

      犯罪分析研判会,统一执法思想,分析研判形势,发现业务短板,弥补工作漏洞,推动下步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商研判:对移送、转办、协查、督办、上报案(事)件因存在认识上的重大分歧、法律政策应用问题或重特大案(事)件需要会商研判的,由收案部门分管领导向县扫黑办提议。在接到提议后:

      (一)一般类:扫黑办应在提议当天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分管及相关负责人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参会部门分管及相关负责人对会商事项均应出具明确的会审意见(会议记录签字)。

      (二)复杂类:县扫黑办填制“扫黑除恶复杂事(案)件线索会商研判请示卡”,提请县扫黑除恶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会商事项均应出具明确的会审意见(会议记录签字)。

      相关会商研判意见复印件一同归入涉黑涉恶事(案)件办理和处置工作台账中。

      第二十四条经会商研判取得共识的事项,县扫黑办以会议纪要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印发执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不得擅自改变会商意见或者拖延不办。

      第二十五条建立移送、转办、督办工作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县扫黑办对转办督办案(事)件进展情况、是否按时办结、是否及时报告反馈等每季度通报一次,对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办理质量差,推诿不办的单位或部门县扫黑办将建议纪委监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追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单位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工作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所有成员单位及下设站、所、队、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负责人是指全县各级政法机关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扫黑办所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提高案件线索的识别和研判能力

      

      如何提高查办案件质量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当前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思想松懈,拜金主义、个人享乐主义在少数党员干部中滋生并不断扩大蔓延。随着违纪类型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隐蔽,小官大贪,裸官,家庭成员共同违纪,单位集体违纪等现象层出不穷,社会公众仇官、仇腐现象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查处腐败案件的工作决不容许有丝毫放松。怎么办好案件,办铁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刻不容缓的问题,也成为维护我党公信力的必要武器。

      一、我县案件查办工作基本情况

      (一)查办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008年共立案60件,处分76人;2009年立案62件,处分79人;2010年立案53件,处分70人;2011年立案59件,处分99人,比上年增长41%;2012年共立案82件,处分138人,比上年增长39%。2012年立案数量比2010年同比增长54.7%。

      (二)农村干部违纪案件直线上升

      2008年办理农村违纪案件23件,处分26人;2009年办理农村违纪案件25件,处分30人;2010年办理农村违纪案件17件,处分19人;2011年办理农村违纪案件20件,处分34人;2012年办理农村违纪案件38件,处分68人,比2011年度上升90%,处理人数也翻了一番,比上一年度上升100%。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农村干部违纪处分175人,占总处分人数36.6%。

      (三)乡科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占全年办案数量比重却呈下降趋势

      2008年办理乡科级干部违纪案件13件,处分16人,占全年办案数量的21%;2009年办理乡科级干部违纪案件17件,处分21人,占全年办案数量的27%;2010年办理乡科级干部违纪案件11件,处分15人,占全年办案数量的20.7%;2011年办理乡科级干部违纪案

      件12件,处分23人,占全年办案数量20.3%;2012年办理乡科级干部违纪案件20件,处分26人,比上年度增长66.6%,但仅占到全年办案数量的14.5%。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乡科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数量虽逐年增加,但所占比重明显下降。

      (四)乡科级干部大案要案少,重处分案件中农村干部占多数

      2008年重处分8人,农村干部占37%,乡科级干部占25%;2009年重处分10人,农村干部占60%,乡科级干部占30%;2010年重处分12人,农村干部占50%,乡科级干部占8%,2011年重处分14人,农村干部占50%,乡科级干部占35%;2012年重处分14人,其中农村干部占到57%,乡科级干部仅占到重处分人数的14%。

      (五)违纪行为种类较少,涉及重点领域和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较少

      2008年至2012年五年来违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类,违反财经纪律类及失职、渎职类,这三类违纪案件占总案件数329件的80%,违纪案件种类较为单一。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102件,失职渎职类92件。

      根据五年来查办案件涉及的领域分析,涉及重点领域及部门的案件较少,如:工程建设领域、政法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交通部门、国有企业、金融单位、教育、卫生、农业等高危重点领域案源较少。另外,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与其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典型案件较少,如征地拆迁、土地征收、教育乱收费、医疗服务、食品安全等方面违纪案件。

      二、制约查办案件质量的几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

      一是怕惹事,图方便。个别办案人员怕给自己惹事,认为少惹一事是一事,举报信反映什么查什么,没有反映的问题牵扯出来也不查,导致成案率低,一些重大案件线索被人为掩盖。

      二是怕惹人,缩手脚。因县级区域小,人际关系复杂的客观原因,大多数案件的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有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办案时有怕惹人的思想,不能深追细究,而是缩手缩脚,导致案件不能深入

      调查,甚至将已查出的问题说成没有问题。

      三是谋私利,丢原则。个别办案人员政治觉悟低、个人素质差,办案中以案谋私,与被调查人做人情交易,将大案办成小案,将小案办成销案。

      (二)客观方面

      一是组织协调能力差。当前违纪腐败案件涉案范围广,专业性强,腐败行为几乎渗透到经济、政治、司法、土地、城建、卫生、教育等多个领域,而少数年轻干部缺乏办案经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组织协调各部门专业人员合力办案的能力,导致案件不能得以全面深入的调查。

      二是举报信件准确度不高。因违纪行为隐蔽性高,公众难以知晓、掌握的线索就十分有限,导致多数举报信件准确度不高,举报失实的案件比较多。

      三是专项检查中的案件线索被忽视。我县近几年农村案件逐年上升,其他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岗位案源相对少。我们对这些部门工作的专项检查本来就少,而在检查中发现的部分线索又没有充分利用。

      四是拓展创新能力有限。新形势下腐败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手段频出,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缺乏随机应变,开拓创新的精神,很少能从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利信息、线索及突破点,更不用说因势利导、运用策略突破案件的能力。

      五是办案力量不足。一般案件办案人员能够应对,但办理大案要案时,便显示出人员调配方面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不能很好地发挥职能优势,阻碍案件查办。

      三、提高查办案件质量的对策

      (一)拓宽视野,主动出击,不放过一个重要线索。

      信访举报是目前人民群众揭露腐败的主要渠道,根据我县农村案件偏多,质量却不高的现状,我们在拓宽渠道的同时,还应根据一个时期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及关系群众自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社会职能部门、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财务专项审计活

      动、执法监察专项活动等,从中发掘案源。同时,加大搜集排查各网络举报及社会舆情收集与整理。这些举措不但可以拓展案源,还可以解决查办案件对象比重失调、举报信息不准确及重点领域案源少的问题,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解放思想,维护大局,提高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认识。

      查办案件不是单一的,孤立的业务性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办案工作中既要保持力度,又要积极稳妥,处理好“三个关系”,正确处理好查办案件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查办案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查办案件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打有准备的仗。另外,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及责任心。摒弃查案惹人的思想,根据教育挽救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关系与查办案件的矛盾。克服不及时抓落实,能拖便拖,图自己轻松方便的不扎实作风。

      (三)抓铁有痕,踏石留印,锻造一支铁的纪检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纪检监察干部就是战斗在这条生命线上的主力军。业务精通,本领过硬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与保障。一要加强学习培训。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决定案件成效的关键,其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心理素质、应变能力、拓展思维等方面都是决定案件办成办好的重要因素,加强学习是提高这些方面素质的重要途径。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学习业务知识的重要性,将学习作为一种习惯。其次,学习要围绕着与办案密切联系的专业性强的知识,并且学习的方式多样化。将“夜读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工作学习与办案时学习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研判相结合,调动起学习的积极性与保障学习的成效性。二是注重组织协调。查办案件中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特别是针对大案要案涉及领域宽,被调查人员作案隐蔽性强,违纪手段专业性强,取证较困难等特点,要善于调动审计、财税、公安、检察院、人社等专业人员分工协调,优势互补,共同配合,突破难点,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并且利用各重点部门掌握

      的各种资源,形成反腐共享联盟体系,建立反腐资源共享大平台。既解决了专业技术问题,又解决了人员短缺问题。三是文明廉洁办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必须树立廉洁办案意识,要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依法办案。只有自己腰杆硬,才能做到查案时不手软,敢碰硬。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文明、公正办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案,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影响纪检干部形象的事情发生。四是勇于创新,讲究策略。面对办案中不断出现的新困难,新问题,要勇于、善于探索办案的新思路,新方法,解放思想,开拓视野,不断创新。同时查办案件是与被调查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不能单纯只向被调查人讲政策、讲法律、还要讲形势、讲前景、讲利弊,找准机会,一举突破。这个过程是艰难的,也是苦闷的,但只要不断创新,不断尝试,正面侧面攻击,多角度突破,结果总是欣慰的。

      (四)完善机制,科学严谨,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科学化水平。

      完善查办案件相关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考核制度,根据不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与个人、科室年度工作考核挂钩,与干部任用挂钩,奖优罚劣。实行“阳光办案”,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不定期发布近期内违纪案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建立办案人员轮休制度,让长期处于办案压力下的办案人员进行休整,调节心理,以更加饱满的精神与旺盛的斗志投入到新的工作中。

      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拓宽案件资源、保证信息质量是前提;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是根本;业务精通、本领过硬是基础;制度完备、方法科学是保障。在新形势下,只有发挥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集体智慧,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新成果,在创新与学习中不断推进纪检案件查办质量,不断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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