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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国家治理(9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5-05 15:30:05

    篇一:信息披露国家治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治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及时、真实和完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信息。

      第三条

      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差不多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公布披露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公布。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

      第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交易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明白地说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形,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托付理财、托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托付或者受托治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得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相应了审核意见。

      (二)业绩预告。

      (三)定期报告差错或不实陈述的更正。

      (四)股票交易专门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显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遭受重大缺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预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估量显现资不抵债(一样指净资产为负值)。

      8.要紧债务人显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预备。

      9.要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要紧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七)生产经营情形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阻碍。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预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阻碍的其他事项。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阻碍。

      (十一)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

      (十二)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三)大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第九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披露下列重大事项,应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公告:(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领项。

      (三)盈利推测修正。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畴发生重大变化。

      (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量。

      (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判。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形及评判,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形。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缘故。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打算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能够实际操纵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操纵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操纵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要紧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形,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形。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显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误导性阻碍或其它重要阻碍时,公司知悉后应赶忙对该消息作出公布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判定标准和披露标准予以披露。

      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阻碍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隐秘,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样不超过2个月),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专门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缘故差不多排除、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除按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阻碍的信息。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临时公告涉及的重大事项,存在后续事项的,公司应视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形进行连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有关信息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操纵在最小范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将信息的知情者操纵在最小范畴内一样是指: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在召开董事会审核前,仅限于负责提供和编制信息的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知情;董事会开会审核后,仅限于董事或列席董事会的监事知情;需召开其他会议审核的,仅限于相关出席人员知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阻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刻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公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时期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事项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赶忙披露相关筹划情形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信息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信息差不多泄露或者市场显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专门波动与该重大事项有关。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不管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赶忙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形和缘故。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该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显现专门情形,或发生标志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阻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送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形。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缘故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形,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形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和谐组织和保密工作,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按董事会授权的范畴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对外披露信息,需经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先审核的,按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是与本制度第二章所述信息披露的范畴相关的信息,均纳入信息治理范畴,按照主动报告与积极收集相结合的原则归集。

      公司董事、监事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在其管辖范畴内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或征询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能够披露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的有关工作人员应紧密注意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治理活动及股东与本公司有关的活动,积极收集有关信息,确保重大信息不被遗漏。各部门、单位及人员有配合和协助的义务。

      公司派往子公司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在该被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阻碍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截了当负责人,代表董事会同意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判定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依照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说明和澄清,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和督促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保密职权,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制定信息保密措施,确保信息保密。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应应遵守保密协议,直至相关信息公布披

      露为止。

      证券事务代表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交易所能够随时与其联系。

      第三十四条

      关于可能涉及重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任何人同意媒体采访、对外提供公司数据资料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早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宣传打算、营销打算等任何公布打算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打算。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披露的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对各自提供的信息资料数据、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三)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起草有关披露文件,收集整理必备的备查文件,对所起草文件内容和格式的合法、规范以及披露的及时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备查文件涉及外部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董事会秘书处应与公司财务、企业治理等部门加强和谐,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上述过程中,对外披露信息需经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进行事先审核的,董事会秘书应提早将有关文件提交以备有关人员具有足够的时刻进行审核。

      (五)董事长复审并签发有关披露文件。

      监事会的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能够托付董事会秘书处代为起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终止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终止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刻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刻。

      公司估量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缘故、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沟通,就定期报告披露作出时刻预约,以使定期报告具体披露时刻与公司的具体情形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信息披露的时刻。除召开

      股东大会公告或作出其他提示性公告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期限披露外,及时一样是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规定的,应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住新疆的排出机构报送。

      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系刊登公告事项,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需要预先审核的,应经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将拟公告文稿提交给刊登公告的报纸及其他媒体。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紧密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如已披露的信息有错漏,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组织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说明。

      第四十三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告和进行其他信息披露的报纸。

      公司指定的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在公告的同时,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备查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和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条款,如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在相关规定修改时从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篇二:信息披露国家治理篇三:信息披露国家治理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研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对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国家来说都是贻害无穷的。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状况的改善、会计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对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的实践参考意义。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公司内部治理、公司外部治理及培养、扶持理性投资者三个方面提出治理思路,结合国内外上市公司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重新构建了未来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治理

      中国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截至xx年底,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数为931家,上市证券总数1691支,股票市价总值(亿)148376.22亿元(证券交易所统计年鉴xx卷),上市公司数目1411家,上市证券数目1938支,股票市价总值66381.87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年鉴xx卷)。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牵涉极大。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信息的集散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通过一整套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虽然取得了一些发展与进步,但目前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是普遍性并且根深蒂固的,这些

      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阻碍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这是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由于对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判断就很不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

      操纵,导致股票

      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需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充分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披露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几乎所有的资本市场都将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首要条件。但是中国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不愿充分披露真实的信息,在对外披露信息时,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过量的披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切身利益的信息轻描淡写,甚至隐藏。

      事项披露不充分、分部信息披露不充分、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不充分、公司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社会责任方面信息的披露。

      (四)信息披露随意或者不规范许多上市公司在对待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不负责任,在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上很随便,造成大量小道消息和

      信息,“补丁”公告不断,前后叙述自相矛盾,采取新闻形式披露信息且公司股票不停牌,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五)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带有普遍性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xx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进行核查,并综合考虑公司日常工作的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等因素。核查结果显示,证券交易所挂牌的587家公司中只有53家公司被评为“优良”,有59家公司被评为“不良”,其余为“合格”;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514家上市公司中,有30家为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同时有34家为不及格。两地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质量被评为“一般”和“不良”的占公司总数的一半以上,可见,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带有普遍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是国内外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几年频繁出现的因虚假披露而曝光的也表明了,要

      解决好这个问题并非朝夕可就。中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与国际证券市场相比,具有特殊性,其需要披露的事项和披露的信息问题也比较特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

      董事制度中国自上市公司引入

      董事制度后,对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现阶段中国

      董事制度仍需在以

      面更加规范和完善。

      (二)保持董事会的性为确保董事的性,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的定义,董事会应要求董事候选人披露他或他的雇主与董事会的公司之间存在的所有关系,董事会应随后评估每位董事的其他活动会不会或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他作为董事会成员的性。

      (三)强化监事会作用1.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中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低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2.扩充监事会权限,如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由监事会

      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违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建立有效的管理层激励机制,降低代理成本。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管理者不仅要享有剩余控制权,还要享有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中,企业不但要对管理层进行层层监控和约束,还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中国上市公司激励中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只有短期报酬激励,缺乏与公司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因此,应进行经营者薪酬,建立与公司业绩挂钩的激励机

      制,制定较

      的经理人经营绩效评价标准,真正实现有效的经理激励机制,从共同治理的角度来激励,使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趋于一致,以增强经营者对股东的责任心和忠诚度,减少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公允J陛。4.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信息披露国家治理

      

      StudyontheRoleofGovernmentFinancialInformationDisclosureinNationalAuditServingNationalGovernance

      作者:谢柳芳[1];韩梅芳[2]作者机构:[1]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610101;[2]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审计研究

      页码:63-70页

      年卷期: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政府财政信息披露;国家审计;国家治理;市场化进程

      摘要:本文基于国家审计的治理功能,以政府财政信息披露为切入点,用2009至2014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数据,实证考察国家审计功能的发挥对政府财政信息披露及国家治理的影响,为理解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观点提供了新的证据。研究表明:国家审计具有治理功能,国家审计的治理作用受到审计努力程度的影响,即国家审计投入力度、执行力度和报告力度越大,努力程度越大,国家审计治理功能的发挥越强;政府财政信息的披露在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中具有路径效应,且发挥的是部分“中介效应”,国家审计通过改善政府财政信息披露质量,能够有效提升国家治理水平;进一步研究发现,国家审计的治理功能在市场化程度越低的地区,其作用越大。研究结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家审计的治理功能,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审计发展、强化政府透明度、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及水平提供重要的经

      验证据。

    篇五:信息披露国家治理

      

      StudyonInternalControlInformationDisclosureofPublicInstitutions——Fromtheperspectiveofnationalgovernance

      作者:尹律[1];徐光华[1]作者机构:[1]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10094出版物刊名:审计研究

      页码:74-79页

      年卷期:2015年

      第4期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框架搭建

      摘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将组织治理与外部治理联结的重要桥梁。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推进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将提上议事日程,理论预研和实践准备的意义十分明显。本文阐释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认为披露具有理论牵引和政策驱动作用,也是治理需求、社会期盼和内部控制建设的实践总结和发展趋势;论述了行政事业单位借鉴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三大主体合理分工与有序协同等四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提出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架构,含信息披露的目标设定、内容安排、形式选择、时间规定、接口预留和动力接续等构件。

    篇六:信息披露国家治理

      

      精品文章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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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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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第十一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公司可以不予披

      精品文章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贷款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固有财产与贷款财产之间、贷款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

      本规则所指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规则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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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公司或可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则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

      (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总裁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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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贷款经理和贷款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税务、审计、海关、证券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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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报告、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公司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

      第二十条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开始年度报告披露的准备工作,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理财中心,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公司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于年度报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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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独立董事就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市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第二条

      (一)

      (二)

      (三)

      (四)

      第三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精品文章

      第四条的八字方针,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化建设,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的范围: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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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招股说明书

      (一)

      (二)

      (三)第五条

      (一)

      (二)

      (三)

      第六条

      (一)

      (二)

      (三)

      (四)招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至少刊登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至少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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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格式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四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要求编制。

      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摘要、审计报告、电脑磁盘、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备案登记,然后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后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的答复,并根据要求刊登说明公告。

      (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两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六)中期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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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七)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3、公司拟定中期分红方案(派发现金股息或股票红利)或公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八)

      (九)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十)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十一)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临时报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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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畴。

      (一)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3、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认为监事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5、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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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1、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公司就以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资产评估情况,运营情况,若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则还须包括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

      (3)(4)(5)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代价总额及支付方式;如属出售情况,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6)如属收购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3、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规定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

      精品文章

      50%以上的,该次交易必须事先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该交易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就该交易获得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草稿和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的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来确定公司是否应按规定公告。

      5、公司因收购、出售其它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产生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同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指引第

      一、二、三号执行。

      6、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作为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人,在参照披露标准上视同公司的交易行为。

      (三)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证公司的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人士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回避利益冲突。

      3、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精品文章

      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作出详细说明。

      4、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协议签署日期、生效日期;(2)(3)(4)(5)协议当事人及其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目的;标的及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介绍该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最近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

      (6)如属支付货币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的来源;

      (7)是否属须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1、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其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1)重大合同(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3)(4)(5)(6)(7)大额银行退票;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

      2、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应作临时报告并公告:(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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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变更;

      公司经营政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股东变动情形;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6)(7)

      (五)

      (六)

      3、第八条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如全部或重要业务停顿或生产资源取得、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要变化等;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消;法院做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报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义务报告并公告: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共传播媒介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波动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

      精品文章

      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有关传闻及其来源;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作出相关表述,如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有关,公司应公告其认为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涉及公司股票变动的合并、分立,其方案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涉及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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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第九条

      (一)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

      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不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送股的前提。

      公司的送(增)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两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个月之内实施。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中应详细说明分配来源的构稽关系和分配方案。涉及股份变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股份变动公告,列明变动前后的股份结构。

      分配公告相关的股权登记日、除权(息)、可流通红股(转增股)上市日等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事先落实。股权登记日一般应在分配公告刊登日

      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应说明派发方法,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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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派发,则应与其签订代派现金红利合同,及时划转现金。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应指定专人携带密封件将分配公告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在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与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董事会有关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同时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表决的配股具体方案,应对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提前三十天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

      (二)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三)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审核意见后,应当在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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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批准的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的规定编制。配股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在收到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择时安排该项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及时修改补充,具体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信息披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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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五)持续披露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本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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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

      (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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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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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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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督本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改正;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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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亏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事情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综合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部门,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三)经总经理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职责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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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xx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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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精品文章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精品文章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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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精品文章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五)上市公司回答本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相关问题的情况;

      (六)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二次以上;

      (三)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六)定期报告未能按照预约日期及时披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精品文章

      衍生品种停牌;

      (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八)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公司关于市场传闻的求证、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十二)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

      (十三)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十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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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80%;

      (十六)公司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累计二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八)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十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五次以上;

      (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不同但情节较轻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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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情节较轻的;

      (六)在申请办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和上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证券停牌和复牌等业务时发生重大差错;

      (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合计达到二次以上;

      (八)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九)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十)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

      (十二)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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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十三)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十四)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累计金额在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50%;

      (十六)公司被本所三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七)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十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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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盈亏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的;

      (六)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七)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八)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精品文章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xx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xx〕16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1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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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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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精品文章

      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争取证券交易所能够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签署和披露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签署确认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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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与关联人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重大对外担保行为。

      (七)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公司股票回购。

      (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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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二十二)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十三)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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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事项。

      (三十一)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十四)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五)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出售或置换财产的决定。

      (三十七)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八)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精品文章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三十九)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情形,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信息披露时点,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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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但在遇到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可申请紧急停牌的情形如下: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拟披露信息资料应当认真核对并签署确认;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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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审定、撰写或编制,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送达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至少一家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除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外,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上披露公司信息,但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择的指定媒体,在指定的媒体公告信息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提前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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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汇集、协调、组织和安排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负责收集、协调、组织、安排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收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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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或提供公司未披露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拥有审核权和监督权,并应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当证券交易所提出问询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要求及时、如实回复并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情形;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篇七:信息披露国家治理

      

      作者:高丽阳[1];冯均科[1]作者机构:[1]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安710127出版物刊名:财会月刊页码:82-89页年卷期:2020年第20期主题词:审计风暴;审计公告;审计整改;审计信息披露摘要:为了推进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以"审计风暴"为观察起点研究审计信息披露与审计整改的关系。通过收集2006~2016年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与整改信息,将审计整改情况创新性地划分为整改效力和效果两个指标,结合传播学理论,构建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审计整改情况对公开审计信息的数量并不敏感,但与公告、报告的信息质量有关;向人大提交的审计报告比向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整改效力和效果方面均有更好表现;审计提出建议的详细和具体程度与审计整改效力呈正相关关系,但与整改效果之间的关系不明显。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民众的审计需求越大,则审计整改效力越大、效果越好,这说明应加强审计信息在民众之间的流通,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这些结论不仅印证了审计信息披露差异确实会影响审计整改成效,还彰显了现代社会对打造多元共治格局的强烈需求。

    篇八:信息披露国家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制度

      ABSTRACTThecurrentinformationdisclosureoflistedcompaniestherearemanyproblemsthatdirectlyaffecttheexistenceofalistedcompany"sreputationandaffectthehealthydevelopmentofChina"ssecuritiesmarket,willaffecttheinterestsofinvestors.Therefore,howtoimprovethe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oflistedcompaniesinChina,whichisbeforeusaverypressingproblem,theproblemisnotresolved,thehealthydevelopmentofsecuritiesmarketsisdifficult.

      Therefore,theinformationrequiredtomakecomprehensiveuseofdisclosureofregulatorylaws,regulationsandothereffortstoincreaseoversightandpenalties,givefullplaytothesupervisoryroleofthecommunity,improvecorporategovernance,establishtheintegrityoftheimageoflistedcompaniestomaintaininvestortherighttoknowthelegalprotectionofinvestorsinterests.[keyword]:listedcompany

      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

      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资行为、重大变化、重要合同、重大债务及重大诉讼的标准未作说明;重大事项在事件发生的多长时间内公布为宜,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对预测性信息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等缺乏统一的规定。《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中开始规定: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在此之前的准则中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在以后多次版本的发布中,这一要求逐步完善。

      2、关于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问题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中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规定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概括、笼统,可操作性差,缺乏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和直接

      保护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具体规定。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单一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表现出三个特征:一是除上市公司本身外,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披露者,即披露主体单一;二是上市公司除通过年报和中报对外提供信息外,一般不再进行其他方式披露,即披露形式单一;三是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各种证券报对外公布信息,即披露渠道单一。信息披露的“单一性”必然削弱信息的质量和有用性。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般来说,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形态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行为,即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1、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假陈述问题

      上市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企业间关联交易;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推迟确认本期费用;利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做文章;根据利润需求确定应计费用,准备金计提不到位;潜亏挂账。

      2、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遗漏问题

      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确认、披露,总是遮遮掩掩,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完整地披露;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完整;对资金投放去向信息披露不完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完整;盈利预测披露不完

      整;利润构成的披露不完整;会计数据信息的历史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性;分部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3、信息披露不准确———误导性陈述问题

      有的公司业绩不佳,就用不准确的语言蒙骗、误导投资者。如会计报表语言表达含糊,不提供准确数字,论及股利政策时,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语言等;披露的信息渲染成绩,掩盖风险;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上述缺陷有经济理论上的原因,有上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层面的原因,还有上市公司本身和信息使用者方面的原因,改进措施也要从这些方面下手。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诚信机制的缺乏诚信缺乏,欺诈泛滥

      这一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比比皆是的社会现象,不但在经济高度发达、法制高度健全的西方世界故态复发,而且在素有数千年文明传统的中华大地也愈演愈烈。在中国欺诈丛生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

      1、证券市场定位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定位是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在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人成绩时,把企业改制、融资作为重要指标,与这一特定的定位相适应,证券市场变为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完成政治任务竟相攀援的平台。在政策目标的驱使下,虚假包装、虚构利润、违规重组等欺诈行为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

      2、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为大股东所操纵,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的权力为董事长所操纵,而董事长的任命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没有形成代表股东利益的权力制衡机制,公司被地方政府、大股东、董事长所操纵。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欺诈行为很容易滋生。欺诈者的收益高于成本。目前由于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中民事赔偿机制的缺乏,由欺诈者的行为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证监会对欺诈者的处罚往往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由于目前证券监管的缺陷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即便被发现对其追究行政责任进行罚款时欺诈者的利润早已转移。

      (二)

      监管体制的缺陷

      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有三种不同的模式:法定型监管、自律型监管、混合型监管。从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来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属于混合型。但在实际的监管中我国却没有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而是强化政府监管。这一点可以从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得到印证。在混合型监管体制中,交易所是一线监管机构。在我国作为一线监管机构的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交易所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主要是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解释以澄清问题,但不能对可疑问题作出实质性判断。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很不成熟,各项规章制度不太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强化政府监管固然重要,但由于政府本身并不贴近市场,不能对证券市场的变化明察秋毫,这就导致政府监管的滞后型。政府监管的这一无法

      克服的弊端,使得政府监管无法实现有效监管。

      (三)

      法律制度不健全

      证券监管的一个根本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的话,那么投资者就会远离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如果没有投资者的参与是无法向前发展的。在我国目前由于《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缺位,使得投资者因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同时证券市场上因违规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人数是众多的,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集团诉讼制度的规定,使得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案件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

      (一)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

      1、诚信准则

      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首要原则。没有诚实、不讲信用、尔虞我诈,必然使市场经济偏离正常的轨道,给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2、持续准则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3、对称准则

      证券市场虽然是一个富有活力的资源配置场所,但其本身有很多缺陷,有时显得很脆弱,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干扰下,市场行为和市场功能往往被扭曲,有时甚至会出现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同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4、敏感准则

      敏感准则意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在于: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上市公司充分暴露在阳光地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从根本上讲,股票价格是由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决定的。因此,股票价格对上市公司的各种事件和变化都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敏

      感性。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由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从本质上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的道德危机。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说,证券市场的道德危机在破坏国家信用,上市公司的诚信危机在透支国家信用。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那么,投资者不仅会失去对一家或一批上市公司的信任,而且也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怀疑,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所以,我们要:首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诚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其次,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保护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最后,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褒扬诚信者,谴责失信者,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从总体上讲,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属于控制型治理结构,但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授权投资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未能实行“五分开”,妨碍着上市公司新体制的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败德行为”;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

      在缺陷,董事会缺乏必要的机制以保障全体董事严格履行维护股东利益的义务,独立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监事会形同虚设,对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实践证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从现实情况看,我们需要花力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第二,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对董事的培训工作,以增强其诚信意识,树立“一诺千金”的诚信理念;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明确规定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第三,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透明度,将上市公司暴露在阳光地带。

      (四)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因为只有当失信成本高到足以令失信者痛时,才能有效地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

      1、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

      2、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开辟更加畅通、便捷和高效的资信渠道,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如建立上市公司资信信息网、上市公司失信举报电子信箱等。

      3、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将上市公司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等;再根据守信和失信的程度划分为若干级别,并定期和不定期公告。

      4、建立诚信档案,实行“黑名单”制。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建立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他们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并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应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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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5]

      彭湘华,杨令芝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

      200612

    篇九:信息披露国家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其治理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主要问题

      国内学者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几乎尚未达到弱式有效(邹辉文,2004年),充分表明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恶劣的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的事件时有发生,从“琼民源案”到“银广夏”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引发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危机,也是近几年市场低迷的重要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不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造虚假信息。具体包括披露信息文字的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也最大的问题,在上市公司的招股、再融资中表现地尤为突出,比较典型的有为粉饰业绩而进行盈余管理。

      2.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及时。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为配合市场炒作资金)而有意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甚至根本不披露重大信息,如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3.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许多上市公司无视国家的具体规定,在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随心所欲”,如发布语义不清甚至自相矛盾的信息“补丁”、通过新闻渠道披露信息却没有申请停牌公司股票等,导致大量小道消息的泛滥甚至产生内幕信息。

      4.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累赘或额外的负担,而没有当作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投资人应该获得的权利,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观念。

      5.信息披露的不公平性。上市公司为转嫁危机或谋求利益,将投资计划、并购重组、业绩预警等重大信息事先透露给内幕人员,认为造成这些信息在市场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均衡,导致非内幕人员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扭曲的资本市场功能定位。我国的上市公司制度主要是在否定、改造计划经济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被嫁接到企业中去,并被赋予改革国有企业的使命,发展资本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众多地方政府纷纷将帮助企业包装上市作为协助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捷径”。结果,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被过度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为了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不惜采用包括信息杠杆在内的各种手段,以获得较高的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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